商会规章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

章程 

(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州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多家福建籍企业及企业家共同发起,由驻伊犁企业及企业家自愿加入的行业性、全州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要求,成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按照《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自觉开展自律、诚信建设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犁州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注册登记机关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融和大厦A座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驻伊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伊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福建企业在伊的良好形象。

   (二)为福建驻伊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各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协助伊犁州有关部门对各驻伊企业进行遵纪守法、团结和谐、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等方面的教育。

   (四)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在国内或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六)开展福建与伊犁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联络海内外及福建企业、个人来伊投资,促进福建和伊犁的经济互补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伊犁福建两地正式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

    (三)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工商业主;

    (四)企业(公司)的福建籍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正式的入会申请;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商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五)优先参加本商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符合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商会章裎;

    (二)执行商会决议;

    (三)承办商会委托的事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按时缴纳会费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执行委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3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经会员大会决定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同意、认可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日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本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督促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督促检查财务预算的落实及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了解;

    (六)对会长及领导日常工作的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督促和纠正;

    (七)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监事会成员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执行委员会的动议。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协作、协议、合同和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管理层人员、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执行委员交纳的会费;

    (二)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其它合法的服务活动收入;

    (四)经费用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添置必要用品等;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及办公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开支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员调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如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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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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